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《关于加强微博、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》要求,利用微博、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,应当取得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;微博、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。
此前,文化部印发了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》,直接对准网络直播平台,规定直播平台须有许可证,主播要实名。两部门相继出台规定,对网络视听类节目和直播平台加强管理、明确监管办法,直指网络动态传播的混乱局面。
伴随网络视听节目的规模式发展,内容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越发突出,一时间,微博、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成为“毁三观”内容的传播基地。而网络传播乱象最为严重的地方,正是近两年兴起的网络直播平台。任何人用一部手机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直播,传播平台设置打赏、送礼等环节,个别直播者为了经济利益不断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。
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此次发布的《通知》要求,未持有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的机构和个人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,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,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,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微博账号、微信公众号等,网络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。由此可以看出,《通知》不断强调法律法规,正是为网络视频节目制作与传播念“紧箍咒”,是用法治乱;强化了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的监管作用,也将监管责任落到微博和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;强调网民不可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,则是力图从根源上杜绝自媒体背景下新闻传播的乱象。
如今,网络社交已经渗透到民众的生活中,互联网业界也有“得互动平台者得天下”的说法。有受众就有市场,而有市场就要有规范。有了符合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的法律规范来约束,新兴的互联网平台才会有坚实的基础,互联网事业才能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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